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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北京公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2-05-05 09:21:56.0 出处: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公布2021年度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领域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内容包含侵犯“环球影城”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建党百年标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热议的案例。具体如下:


  典型案例 (一)

  北京德业云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犯“环球影城”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1年4月7日,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环球影城”商标权利人请求书,请求认定北京德业云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经营酒店名称中使用“环球影城”字样构成商标侵权。

  涉案企业:北京德业云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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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当事人未经“环球影城”商标权利人授权擅自在酒店大堂内电子显示屏、名片、入住接待单、测温机器人、健康宝二维码牌、酒店运营系统、微信公众号小程序中使用“北京通州环球影城亚朵酒店”字样;在携程、大众点评、飞猪、去哪儿、艺龙等网络平台上使用“北京通州环球影城亚朵酒店”字样。

  处罚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此案是保护“环球影城”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一案。北京环球影城是北京文化旅游重要项目,相关知识产权密集,保护需求高,加强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对于项目的推进至关重要。此案的办理不仅有力打击了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更能够有效推动营造良好的首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典型案例 (二)

  北京豪力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案情简介:2020年9月27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举报人反映北京豪力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假冒专利。

  涉案企业:北京豪力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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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当事人从其他公司购进原材料进行组装生产出“ZCHJ重锤式料位计”后将其打包放入印有专利号(ZL200720005612.5)“ZCHJ重锤式料位计”的包装箱内,并在包装箱里放上印有专利号(ZL200720005612.5)的使用说明书。ZL200720005612.5为实用新型专利,由当事人于2007年3月6日申请,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5月21日,该专利于2011年6月22日被公告宣告全部无效。自该专利被宣告无效后至调查时止,共计销售侵权产品350台,销售单价为1.5万元,销售收入合计为525万元。

  处罚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予公告,作出处没收违法所得5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调查取证相对较难。为体现市场监管部门打击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的决心,几次会同相关部门专案研讨,最终正确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今后办理相似案件提供借鉴。


  典型案例 (三)

  北京众易众达商贸中心侵犯建党百年标识案

  案情简介:2021年4月7日,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北京众易众达商贸中心销售带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的商品。

  涉案企业:北京众易众达商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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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当事人采购了带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的保温杯、圆珠笔、U盘、笔记本、雨伞套等商品,共计260件。上述商品均未售出。2021年3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予以核准登记,登记人为中共中央宣传部。当事人销售带有“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的商品并未获得中共中央宣传部的授权。

  处罚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销售含有特殊标志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的首例违规使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的案件,执法人员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责任感,仅用10天办结了此案件,有力维护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的尊严,具有较强的社会警示效应。


  典型案例 (四)

  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接受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委托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14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的通告》,对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涉案企业: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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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当事人接受委托,于2019年9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冰墩墩”“雪容融”第32类注册商标。“冰墩墩”“雪容融”分别是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吉祥物,当事人接受委托,将其作为商标注册申请,损害了北京冬奥组委的在先权利,造成了社会不良影响。

  处罚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申请商标注册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商标代理公司接受委托将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吉祥物等冬奥热词进行恶意抢注,侵害了他人在先权利。执法机关快速严厉查处,有效保护了创造性智力成果,维护了奥运会和奥组委的权益,树立了我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助力冬奥会、冬残奥会的圆满举办。


  典型案例 (五)

  北京艺海中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娃哈哈”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14日,新京报向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海淀区北蜂窝103号院一水站疑似存在制售假冒伪劣桶装水的行为。

  涉案企业:北京艺海中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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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该水站经营者为北京艺海中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所售桶装水涉及娃哈哈、雀巢、农夫山泉等多个品牌。经商标权利人鉴定,现场发现的桶口塑封及桶盖均为假冒产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侵权产品及生产工具采取了强制措施,共扣留农夫山泉等各品牌水桶50余个、桶口塑封标识300余个、桶盖100余个。

  处罚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近年来,假冒品牌矿泉水、名牌白酒等侵权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食品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意义重大。该案正值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期间,社会关注度较大,此次行动打掉了制售假冒桶装水的窝点,保障了消费者的用水安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六)

  北京汤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2021年8月13日,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冬奥组委关于北京汤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投诉。

  涉案企业:北京汤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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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年6日在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奥运同款皮划艇来啦!京郊户外玩水,古北水镇让你Get玩水新技能!”的信息中有“奥运”字样,未经北京冬奥组委和国际奥委会许可,至2021年8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活动共售出门票760张,售票款合计66645元。

  处罚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6.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企业利用微信公众号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典型案件。该案的查办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召开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也有利于加深社会公众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了解,提升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典型案例 (七)

  北京集百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22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贝奥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奥兰公司)举报,反映北京集百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百汇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

  涉案企业:北京集百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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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贝奥兰公司通过发布广告建立客户关系,积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客户信息,利用客户信息推销商品。同时贝奥兰公司对客户信息采取防止员工拷贝、复制等保密措施,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保密条款,通过《员工手册》规定保密措施。李某原为贝奥兰公司销售总监,于2019年8月份从贝奥兰公司离职后同他人共同成立集百汇公司,并将原属于贝奥兰公司的部分客户信息带入集百汇公司,供员工使用推销商品。集百汇公司于2019年8月开始从事推销保健品等商品的经营活动,截至2020年12月22日,违法所得7.9万元。

  处罚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9万元、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此案是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在商业经营中,人们普遍将技术信息等视为商业秘密,而往往忽略客户信息等经营信息也属于商业秘密。该案将侵犯客户信息定性为侵犯商业秘密予以处罚,警示经营者要知法守法,进而达到规范相关行业竞争、净化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


  典型案例 (八)

  刘某义销售他人擅自制造的“平谷及图”证明商标标识案

  案情简介:2021年8月20日,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刘秀义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存放着印有“平谷及图”证明商标的大桃包装箱7600个。经“平谷及图”商标权利人证明,当事人未获得“平谷及图”证明商标使用授权。

  经查,当事人从事销售大桃包装箱的经营活动,不销售大桃。在当事人仓库内发现的印有“平谷及图”商标的7600个大桃包装箱是2019年7月从河北进货,一直在仓库内存放,尚未进行销售。

  处罚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他人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没收侵权物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此案加大了地理标志保护力度,震慑了违法经营者,严禁未经授权使用地理标志的包装箱流入市场,净化了市场环境,同时向广大群众宣传了地理标志专用权保护知识,更好地维护地理标志的品牌形象。


  典型案例 (九)

  北京欧申纳斯科技有限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案

  案情简介:2021年5月6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转办单,举报北京欧申纳斯科技有限公司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

  涉案企业:北京欧申纳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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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举报人独创并在先使用和登记的商号“昆翎”、“昆翎医药”和“ClinChoice”等自2020年7月开始在国内陆续使用,在相关领域已产生了知名度和影响力。当事人2020年10月22日分别在第5类、第42类、第45类等医药、服务类别申请注册名称为“昆翎”、“昆翎医药”、“ClinChoice”等商标,其中有3个商标注册申请处于“被驳回”“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状态。当事人主要业务是空调销售、维修和安装,没有开展医药、服务业务,且没有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也没有授权他人使用上述注册申请的商标。

  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办案人员重点参考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八条来判定当事人的商标申请行为存在恶意,办案过程中对违法行为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判,对今后查办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的案件提供借鉴。


  典型案例 (十)

  北京陈佳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2月5日,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与属地公安机关、综治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将多箱“牛栏山”牌白酒存放于北京市大兴区众美公馆地下三层,上述商品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

  涉案企业:北京陈佳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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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购进“牛栏山”牌白酒92箱,共计552瓶。上述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商品货值金额共计31668元。

  处罚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7.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为市场监管部门查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件。该案侵权行为特征较为明显,具有较强的主观故意,执法机关依法从重处罚,对侵权假冒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案件办理过程中与公安、综治部门共同配合,为联合执法提供有益借鉴。


  综述,2021年,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立足本职、强化执法,勇于担当作为,围绕重点领域、重点商品、重大活动,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等违法行为,有力震慑了侵权者。



素材源自: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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